医政公文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函:转知「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第四条附表(二)、第五条附表(三)、第六条附表(四)、第八条附表(六)、第九条附表(七)及第十一条附表(八)修正规定勘误表与 第五条附表(三)、第八条附表(六)修正对照表勘误表置於卫生福利部「公告讯息」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