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会章程

公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中医师公会,英文全名为TAIPEICHINESEMEDICALASSOCIATION(T.P.C.M.A.)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区域,会址设置於台北市。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本会以研究中医药学术,维护全民健康,增进会员福利,并谋求中医药事业之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之公益社团法人。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1.
关於会员业务之指导,并为会员共同利益之维护增进事项。
2.
关於中医药学术之研究、改进及刊物出版事项。
3.
关於协助社会保险、保健及儿童、残障、贫民及老人福利及维护全民健康等事项。
4.
关於增进全民健康之医疗救济等事项。
5.
关於协助推行医疗法令等事项。
6.
关於组设各项中医药学术研究会、讲习会事项。
7.
举办中医院校,或其他关於中医药之公共事业,但须呈经主管机关之核准。
8.
关於接受机关团体,或会员之委托服务及谘询事项。
9.
关於促进国内、外医疗机构或团体之连系及交流合作事项。
10.
办理合於第三条所揭宗旨之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领有中华民国中医师证书,及於本市行政区内执行中医医疗业务之中医师,均应申请加入为本会会员。外国人及华侨得依中华民国法律,应中医师考试,前项考试及格,领有中医师证书之外国人及华侨,在中华民国执行医疗业务,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後得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须填写入会申请书,并附二寸半身相片四张、身份证明,交验中医师证书、考试及格证书,经理事会审查合格,并缴纳入会费、会员服务费及各项费用,领有会员证书後始为本会会员。具有中医师资格者,不得拒绝入
会。
第八条:
会员非迁移其他区域,或歇业,或缴销开、执业执照,或受撤销中医师资格,或被除名处分,不得自由退会。
第九条:
会员歇业、复业、或移转,应即报告本会,如有退会者应填具退会申请书,申述理由,经理事会核准。
第十条:
会员有发言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及其他一切依法应享有之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医师法、医疗法、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及决议案,并按时缴纳公会各种费用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令,或本会章程及决议,或不缴纳会费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妨碍本会名誉信用时,得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列之处分:
1.
依医师法第五条之规定不得充医师或撤销医师证书不得为本会会员。
2.
拒不缴纳会费一年以上者,得经理事会予以停权处分。
3.
违反法令或本会章程,经理监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处分,依医师法第四十一条报请卫生主管机关依照医师惩戒第三条第四款处分者不得为本会会员,但处分超过时效得
申请入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被停止开执业处分者,在停止期间,不得出席会员大会。第十四条: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代理人数不得超过亲自出席人数之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被停止开执业处分者,在停止期间,不得出席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代理人数不得超过亲自出席人数之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会员被除名、或被卫生主管机关撤销开业执照、或受撤销其中医师资格者,应视为丧失资格,须缴还一切会员凭证,如有欠费,须一律缴清。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1.
丧失会员资格者。
2.
会员退会者。
3.
会员死亡者。
4.
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十七条:
会员於出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概不退还。
第四章组织及职权
第十八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1.
修订章程。
2.
审核年度工作计画、报告、收支预算、决算。
3.
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4.
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5.
议决会员之处分。
6.
议决会内公共事业之创办、基金之设立、管理之处分。
7.
采纳或采行,或复议理事会、或监事会之报告及决议。
8.
议决本会财产之处分。
9.
议决本会之解散。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廿七人,组织理事会,监事九人,组织监会事,均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中,用无记名连记法选举法选任之。选举前项理事监事,依计票情形另选出候补理事九人、候补监事三人,遇有缺额时,应於一个月内由候补理监事依次递补,以补足其任期为限,候补理事、监事均得列席理事、监事会议。
第廿一条:
当选理事、监事,及候补理监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决定之。
第廿二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1.
审定会员之资格。
2.
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3.
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4.
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5.
任免会务人员。
6.
指导理事会所属各委员会、小组及会务处之业务事宜。
7.
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8.
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廿三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选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遇缺额时,由理事会补选之,其任期以补足其任期为限。
第廿四条:
常务理事会之职权为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
1.
执行理事会之决议案。
2.
处理必要与紧急相关会务。
第廿五条:
理事会就常务理事中,选任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本会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理监事联席会主席。理事长得由常务理事中提名二名为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通过任命之,协助理事长推动会务。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出缺时,应依法於一个月内补选之,但以补足其任期为限。
第廿六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1.
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2.
审核年度预算、决算。
3.
稽核本会经费之收支及监督本会财产。
4.
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监事会召集人。
5.
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及监事会召集人之辞职。
6.
行使本会各项选举之监督权。
7.
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廿七条:
监事会互选常务监事三人,组织常务监事会,轮流处理日常监察事务,监事会就常务监事中,选任一人为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召集人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召集人出缺时,应依法於一个月内补选之,但以补足其任期为限。
第廿八条:
本会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其连选得连任者不得超过二分之一,理事长之连任,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廿九条:
本会理监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1.
会员资格丧失者。
2.
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3.
被罢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5.
理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召集理事或监事会议者,应由主管机关解除理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职务,另行改选或改推。
6.
理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者视同辞职,由候补理监事依次递补。
第三十条:
本会视业务之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後执行。其委员或工作人员人选,由理监事联席会议,就会员中遴选聘任之。
第卅一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会议
第卅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之,如有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连署请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均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卅三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召集,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但因紧急事项召集临时会议,经送达通知而能适时到会者,不在此限。
第卅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开会,以理事长为主席,或由理、监事就常务理事、常务监事中共同推定三至五人组织主席团,轮流担任主席。
第卅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开会一次,如有理事或监事过半数之连署请求,或理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认有必要时,均得召开临时理事会、监事会、或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卅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开会,由理事长及监事会召集人担任主席。联席会议主席由理事长担任之。
第卅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各种会议,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以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出席人数之较多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取决於主席。下列各款事情之决议,应以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变更。
2.
会员之处分。
3.
理监事之辞职。
4.
财产之处分。
5.
清算之决议及清算人之选派。
6.
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後,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第卅八条:
理监事开会时不得委托出席。
第卅九条:
本会各种会议规则另定之。
第六章经费及会计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1.入会费:新台币叁仟陆佰元,会员於入会时一次缴纳之。
2.常年会费:每月新台币陆佰元,按月缴纳之。
3.会员服务费:会员皆须缴纳,金额由会员大会订之,新会员於入会时缴纳之。
4.捐助款:本会视需要必需款项,得经由理监事联席会议决议,呈请主管机关核准,其募捐办法及用途,应经主管机关之核准。
5.利息收入、基金收入、杂项收入,会员服务收入。
6.本会为协助全联会推展全国中医师之福利及权益,应向会员收取全联会会费及权益基金与福利基金。
第四一条:
本会经费之预算决算於每年终了前(後)二个月内编制报告者,提出会员大会通过,并呈请主管机关备案,暨公布之。
第四二条:
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三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馀财产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政府所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人团法、医师法及其施行细则暨其他有关法令办理之。
第四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後,报请主管机关备案施行之,修正时亦同。
台北市中医师公会72.2.17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72.04.14北市社一字第一二O五六号函核备。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74.04.04北市社一字第一三四八六号函令饬修正。
台北市中医师公会79.03.17第九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
台北市中医师公会84.03.17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
台北市中医师公会86.03.16第十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修正。
台北市中医师公会92.03.16第十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修正。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2.04.14北市社一字第09232979300号函同意备查
台北市中医师公会97.03.16第十五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7.04.25北市社团字第09734647300号函同意备查
台北市中医师公会99.03.14第十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9.04.13北市社团字第09934983400号函同意备查。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9.07.23北市社团字第09939761000号函同意备查。
台北市中医师公会109.07.05第十九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109.07.21北市社团字第1093121385号函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