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政公文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函:转知卫生福利部释示,有关99年9月24日前曾任医疗机构负责医师(含中医师及牙医师)者,得不受该部(前行政院卫生署)99年9月24日卫署医字第0990263030号公告关於医疗机构负责医师训练场所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