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政公文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函:转卫福部修正「卫福部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医疗(事)机构事业纾困贷款及利息补贴作业要点」部分规定,除第三点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自中华民国110.6.11生效外,自中华民国110.6.3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