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政公文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函:转知卫福部「医师使用植入式医疗器材应将使用厂牌、型号及出厂批号,载明於病历,为医师法第12条第2项第6款规定之其他应记载事项」草案及总说明,业经该不於109.6.9卫部医字第1091662723号公告预告。